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咨询_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存在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形式许多,如使用不合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安排吸收存款,典型的包含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安排也从事或许变相从事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这些安排上从事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构成违法的,应以本罪论处。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够构本钱罪。
单位指各类不合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政公司,其事务范围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不具有对外吸收大众存款的资质,其从事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行为,到达科罪标准,就构成违法。有论者以为具有吸收大众存款资质的法人,施行的违法吸存行为,情节严重的,也能构本钱罪,笔者以为值得商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与执法依据,而我国的行政法规仅将这些行为规则为行政违法,所以不能构成违法。
2、行为表现
本罪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我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以或许不以吸收大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据,许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
所谓“大众”意即吸收存款目标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存款包含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大众包含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践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划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规划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目标也满意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笔者以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金融事务活动。假如行为属金融事务活动,而目标又为特定少量人,则能够依刑法的“但书”出罪。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行为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大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大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大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办法吸收存款。关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分办法》规则,金融机构处理存款事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帐外经营活动;
2、擅自提高利率或许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许应知是单位资金,而答应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事务品种;
5、吸收存款不符合我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则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7、违反我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其他存款行为。
其中第1项将帐外资金用于不合法拆借、发放贷款时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不合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后几项行为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被规则为违法,不宜作为违法。所以具有吸收大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办法吸收存款不构本钱罪。只要不具有吸收大众存款资质的,能够构本钱罪。
3、行为目标
本罪的违法目标是大众存款。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付出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所谓大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集体,假如存款人仅仅少量个人或许是特定的,不能以为是大众存款。
4、结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果是打乱国家的金融信贷次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杂乱的金融联系,金融联系的有机整体便是金融次序。金融联系包含:金融交易联系,金融办理联系,金融机构的内部联系,金融办理联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和宏观调控进程中所发作的社会联系,它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办理联系,即纵向金融联系。金融次序由金融办理次序、金融交易次序和金融机构内部次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确保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广大大众的利益。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行为不只侵犯了金融储蓄的办理次序,而且由于由于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首要来源,对储蓄办理次序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次序。所以本罪的成果是打乱了国家的金融信贷次序。
二、职责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不合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首要表现在打乱金融次序,需要阐明的是,“打乱金融次序”,既能够作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量化的标尺,同时也是对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行为的性质的阐明,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行为的实质正是一种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