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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判决书

时间:2023-05-25 18:29阅读:
北京诈骗罪律师咨询(诈骗罪案例判决书)_最新集资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01...

北京诈骗罪律师咨询(诈骗罪案例判决书)_最新集资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01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李某,男,61岁(1956年4月15日出生),出生地某省某县,高中文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某省咸阳市某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3日召开庭前会议,召集有关诉讼参与人就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了意见,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4月注册成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于2016年4月至8月间,雇用江某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朝阳区等地,采用公开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息返利,诱骗梁某1等100余名被害人参与投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8月3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诈骗罪案例判决书(图1)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特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于同年4月至8月期间,雇用江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朝阳区等地采用公开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息返利,诱骗赵某等100余名集资人参与集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6年8月31日,集资人邢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从现场起获并扣押现金2.09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4月4日,其在苹果园通景大厦701室签订合同,博瑞特公司业务员张某1打电话让其去的,一个叫王某6的公司领导向其介绍情况,其买了1万元理财,以现金支付,返点800元,实际支付9200元。同年5月1日,其丈夫孙某又找张某1以刷卡的方式买了109万元的理财,实际支付101万元。该公司董事长李某保证能还钱。2016年4月,王某6组织客户去某看了他们公司的厂房。

2、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3日,其和朋友老林去了石景山通景大厦701室博瑞特公司的办公室,业务员许某接待其,其听他介绍的不错,就打算买点理财,但是其没有带钱,对方让其先交100元定金。4月15日,其又去了通景大厦签订借款合同,因抽奖活动奖励了300元,实际刷卡支付了1.97万元。4月28日,其和丈夫沈某又来到通景大厦,以沈某的名义购买了3万元理财产品,以现金支付。6月12日,其又找许某买了65万元的理财产品,实际刷卡61.1万元,其余3.9万元是返点。三份合同都是半年期的,其收到两个月的利息。该公司的董事长是李某,李某保证能还本付息。2016年5月,姓王的经理组织三十多人去某实地考察了厂房。

3集资诈骗罪_最新集资诈骗罪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以前认识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2。2016年6月底,张某2向其介绍一个投资项目,其去了朝阳区万达广场8号楼507房间,这个房间是博瑞特公司的办公室,张某2给其一份募集资金说明书,内容是公司注册资金一个亿,固定资产两个亿,该公司是做节能材料的,还给其看了客户考察的视频。公司负责人李某的女婿高某2也向其介绍了公司情况,说公司急于占领市场,购置设备,保证还款付息,后其本人投了20万元,以其母亲马某1的名义投了35万元,共计55万元。张某2承诺每月给2%的利息和1%的分红,期限是半年。其收到1个月的利息,共计1.35万元。

4、李某5、孔某、邢某等其余证人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至8月期间,博瑞特公司的业务员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息,签订借款合同,各集资人通过刷卡或者现金方式支付钱款,相关事实与证人赵某、尹某、王某1等人所述的事实经过基本一致。

5、各证人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POS签购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博瑞特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与各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各集资人通过刷卡或现金的方式支付钱款,后博瑞特公司北京分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各集资人返还利息,对上述证人证言的内容予以佐证。

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其在西井路看到一个集资公司在搞活动,并遇到了以前认识的朋友马某2,马某2说通景大厦的博瑞特公司正在非法集资,原来的操盘手走了,其可以接盘,老板每笔拿54%并偿还本息,经理每笔拿46%,负责团队的花销。这种提成制度非常不合理,业务员每单提走很大一部分,这家公司只是卖灯泡的,给客户的利息又高,这么融资不足以偿还本息。其在网上查到公司经理李某的电话,其对李某报了假名刘海森,因为其觉得这家公司不靠谱,但又有侥幸心理,想干着试试。其和李某约定提成46%,负责召集上街宣传和拉投资人的团队,其找了四个员工,包括其妻子李某1、梁某2、梁某3和彭志泽,员工用的都是假名字,李某1在公司叫李新彤,梁某2叫王艳,梁某3叫张龙,彭志泽是被抓那天刚来的。其接手后拉了两单业务,一共3万元,李某带其到财务那领取返点1.36万元,其他的钱在李某那。这两个客户都是之前的老客户,梁某2接待的,其给了梁某25000元提成。李某说他的公司融资主要建高科技大棚和企业设备升级,在某和湖北有两个产业园,大概一百多亩,在北京成立分公司就是为了融资,但该公司没有集资的资质。

7、证人拱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0日,其经崔茜茜介绍到博瑞特公司工作,该公司老板是李某,经营业务是灯泡。公司分前台、财务和业务部。其刚来时,业务部经理姓王,后来的姓李,最后的姓刘。业务部的工作是带客户到财务室签订合同,给钱时,李某和经理都在场,按照李某的要求,钱分为两份,一份给李某,一份给经理。其主要工作是给客户支付利息,之前的财务有一个记录客户资料的本子,其按照记录情况支付利息,新的客户资料由其抄到本子上。利息比例是2%,年息24%,最长的一笔给客户返利5个月。其通过手机银行给客户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钱是李某给其的。其上班后,每个月给客户支付的利息都在增加,每月13万元到14万元。存储投资人资金和POS机收款使用的账户是李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给客户支付的利息用的账户是李某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其公司一共接收了700万余元。其感觉公司人员变动很大,有时业务员全都走了,只剩下财务人员和前台。李某要求财务人员不要与业务员多说话。

8、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9日,其到博瑞特公司北京分公司上班,负责客户的售后服务。其只知道公司是做LED灯的。其不想让客户知道自己的真名,就使用了王艳这个假名。其公司老板叫李某,还有一个刘总和一个姓拱的财务人员。其按照刘总的要求给客户发短信,内容是让客户来公司领取礼品,其大约给20个客户发过短信,客户名单是刘总给其的。8月29日上午,其在公司和一对夫妇聊了一会,他们因公司没有兑现以前作出的带客户外出旅游的承诺表示不满。当日下午,其与一个姓杨的女客户签了一年的合同,她支付了1万元,后刘总给其2000元提成。8月30日上午,其与李某6签订了合同,收了2万元,刘总又给其3000元提成。其只是为客户办理签约手续,具体情况由公司的刘总、李总和客户谈。其不知道合同具体内容,公司每月向客户支付利息,一年24%。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9日,其到博瑞特公司北京分公司当前台,是其丈夫江某让其来的。公司董事长李某开会时称,公司研发一种LED灯,在蔬菜大棚安装对蔬菜有好处,公司下一步准备在北京建蔬菜大棚并安装这种灯,这个项目需要很多资金,他前期已经做过这个项目,手里有客户资源,这些客户已向公司投资。他让员工打电话联系客户继续投资,投资分半年期和一年期,按月利息2%返息。其还没有拉到投资,其公司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其公司没有吸收公众投资的资质。

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3日,其到博瑞特公司北京分公司上班,公司老板是李某,该公司是做灯泡的。其一开始当前台,一个月后李某让其做财务,负责采购日用品。同年8月,公司负责记账的王某6请假回家,其接手了她的工作,就是与客户签合同。客户确定投资后,其在合同上填写甲方、乙方、时间和投资金额,然后收钱。合同上填写的利息是24%,按月支付。这部分利息是李某给的,具体操作由另外一个会计拱某完成。其一共签了三份合同,都是一个叫王艳的业务员做的,第一份2万元,第二份1万元,第三份1500元。前两笔是现金投资,李某让其将46%交给刘经理,剩下54%给了李某。最后一笔是POS机刷的,其还没有分钱就被抓了。

11、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6月25日,其到博瑞特公司上班,其是公司前台,负责每天开关公司大门,为客户端茶倒水,为公司员工订饭等日常工作。其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没有提成,不负责与客户谈生意。其公司是经营照明产品,其不知道北京分公司的照明产品是否卖出过。其公司分为财务、前台和业务员三部分,前台和财务是李某负责,业务员有专门的业务经理管理。主管业务员的刘经理是在8月27日到公司的。

经其辨认,3号照片的男子(李某)是博瑞特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李经理”。

12、证人李某2(李某之女,系博瑞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其不清楚博瑞特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当初成立这个公司是李某的意思,他说在北京开办分公司搞销售拉投资用。其平时在西安工作,只在2016年3月和7月去过北京分公司。3月是办理开公司的手续。7月,李某在开会前一天通知其第二天开会,其见到一个姓王的经理,还有一些投资人,都是老年人,北京分公司的一个员工给其稿子,让其读给投资人听。其介绍了博瑞特公司的情况,注册资金1亿元,有LED节能灯、远红外线和纳米技术,称这些项目很好,投资会有回报的。其向投资人读的稿子内容与公司情况不符,竹溪县和汉阴县两个产业园没有大规模的产品生产。其不认识王某2和邹某。竹溪秦巴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巴山公司)和博瑞特公司汉阴分公司分别向银行贷款1930万元和3000万元,这些钱用于投资建厂房了。其不知道有人到秦巴山公司和汉阴产业园参观的事,也不知道北京分公司的财务情况。

13、证人刘某1(汉阴卓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与博瑞特公司汉阴园区的常务副总裁李某7签订租赁合同。博瑞特公司在园区的1号厂房有过生产活动,后来停工,并于2016年5月,全部员工从园区撤离。2016年4月,李某7给其打电话,说他公司的客户要来园区看厂房,其让其弟弟刘某2安排,后博瑞特公司的董事长李某带了几十个老年人过来参观。其公司与博瑞特公司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合作关系,就是租赁了他们的厂房。

14、证人刘某2(汉阴卓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从博瑞特公司租了生产车间厂房。其不认识博瑞特公司的人,2016年4月以后,博瑞特公司三四次组织一些老人到其公司参观,其不清楚原因,博瑞特公司有个男人向老人们介绍这是生产什么产品的项目。

1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李某来汉阴县开办产业园区,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李某,其找了一个姓尹的朋友为李某盖了三间厂房,投入共计500余万元,后来李某一直不给其工程款,其在这里看着厂房。这个产业园从2014年开始建设,面积共100亩,有六间厂房和一栋办公楼。2015年,该产业园区断断续续生产过一些LED灯,2016年没有生产过产品。2016年4月,李某打电话说有人要参观,当时来了三十多人,大多是老年人,其不知道具体情况。

16、证人李某3(汉阴县财政局股长)的证言证明:李某是博瑞特公司董事长,公司法人是他女儿李某2,博瑞特公司汉阴分公司由李某的儿子李某7主管。2010年,汉阴县政府招商引资引进了李某的公司,政府承诺如果李某在汉阴县的投资投入运营,可以提供3000万元担保,并批给他100亩国有土地建厂。建厂中期,李某以土地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厂房建好后,汉阴县政府为李某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李某先偿还了1500万元贷款和建厂时所用的其他融资资金,剩余的钱又建了三栋厂房,但是公司生产断断续续,几乎没有产生效益,因为之前还债及后续建厂,李某已无流动资金再投入到运营中,所以李某的投资项目难以维持。李某所贷的3000万元贷款在2016年2月还清,之后在2016年3月从汉阴农商银行贷款2000万元。建厂用地是李某向汉阴县购买的,但他没有全额支付征地款,应付800万元,他只付了500万元,县政府优先为李某的公司办好了土地购买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按照汉阴地区实际土地出让价,土地市值1200万元。

17、证人卢某(秦巴山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其到秦巴山公司负责看大门,平时有一个杨经理负责基础建设,李某是老板。其公司有十一间厂房,占地八十多亩。其看见过其中一个厂房生产过LED灯泡,其余十个厂房没生产过东西。其没看见公司批量出售货物。2016年5月,有几十个北京人到公司厂房参观过,大部分是老年人。

18、证人李某4(李某之女)的证言证明:2014年,其父亲李某让其到湖北省竹溪县的产业园担任出纳。竹溪产业园是李某买的地,秦巴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2,该公司在竹溪有十一间厂房。宣传手册上介绍该公司主要生产LED灯、节能产品,但只有6号厂房接了一些外部加工件的活,也不是LED灯,其他厂房有一间租出去了,剩余厂房都是空的,一直没有投用。其到秦巴山公司后,公司没有营利,因为没有投入大规模生产,资金周转不过来。一开始用银行贷款偿还利息,2015年年底银行贷款用完了,其在竹溪县一个担保公司借款30万元,偿还了两个月的利息。2016年7月,一个姓崔的女的带了二十多人到厂里参观,这些人参观了一个小时就走了。其父亲说这些人是考察投资的。

1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曾在博瑞特公司担任顾问,其没有收取报酬,无偿提供技术支持。李某建了两个比较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园区,分别在某省汉阴县和湖北省竹溪县,主要项目包括智能生态农业和LED照明等,尚处于研发阶段,没有批量生产,也没有产出利润。其听说产业园研究开发的LED技术已经被广东地区超越,无法再产生利润,加上巨大的投资资金链断裂,已经投资失败了。其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邹某教授很熟悉,李某跟他不熟。

20、证人邹某(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园艺学院教授)的证言证明:其不认识李某。王某2教授在2014年带过来一个男子,自称是博瑞特公司负责人,向其咨询植物光源在农业方面应用的问题。其没有在博瑞特公司担任过职务,没有参与过这个公司的科研项目,与这个公司没有经济往来,也没去过厂房。关于植物光源有无经济效益的问题,目前该项实验处于研究阶段,投入资金后的收益现阶段不可预测。

21、证人王某3、王某4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欠王某5三四百万元,未收到过李某的还款的事实。

2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为李某装修某省汉阴县月河工业区的办公楼,李某应支付其400万元。2014年6月,李某给其200余万元,还欠其110万元工程款没还。

2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李某向其借款200万元。2015年2月,李某还给其50万元。李某公司的汉阴产业园面积92.9亩,有六个厂房和一栋办公楼,他在长安银行贷款1000万元,在汉阴农商行贷款2000万元,均未偿还。另外李某还欠了1000万元工程款。产业园现在处于荒废的状态。

24、证人高某1(北京环洋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万达广场8号楼507室是其公司法人张某3名下的。2016年4月,其通过中介公司将该房出租给博瑞特公司,租期两年,每月租金5.5万元。同年10月,其想联系对方一个姓贾的男子交房租,但无法联系。其到现场一看,人去楼空,其联系了物业并报警备案,后自行开锁。

25、证人高某1提供的话术单证明:博瑞特公司的业务员按照话术单的内容,向投资人介绍LED灯泡理财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及固定资产、政府红头文件、专利证书、新三板挂牌等情况。

26、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智能物理农业科技成套技术定向融资说明书证明:2016年8月31日,侦查人员对某博瑞特公司北京分公司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通景大厦701室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相关融资材料,内容为该公司目前建成了智能物理农业科技成套技术科学家团队,并出现了一批学科带头人,如担任及兼任公司智能物理农业科技首席科学家的王某2教授和邹某教授;公司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将试验室研发成熟的智能物理农业成套技术进行大面积市场推广。

27、证人冯某提供的有关宣传博瑞特公司LED技术的报纸证明:北京晨报于2016年4月20日登载题为“自主创新攻破LED技术难题,博瑞特公司推动LED照明产业新发展”的新闻

28集资诈骗罪_最新集资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返息自取账单、投资客户资料、返息账本、印章等证据证明:2016年8月31日,侦查人员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出纳拱某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43号楼402室的住处扣押了返息自取账单、投资客户资料、返息账本等书证及公司印章两枚。上述书证可以证明投资客户姓名、投资钱款数额及每月返利情况。

29、厂房租用合同及营业执照证明:博瑞特公司将位于汉阴县月河工业集中区某科技园区2号厂房1600平方米租赁给汉阴卓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租赁期限为5年。

30、土地证及土地抵押手续证明:2013年5月10日,汉阴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博瑞特公司拥有坐落于汉阴县涧池镇军坝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万余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终止日期为2063年;2014年12月,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担保公司)在位于上述土地上的房屋设立抵押,债权总额2216万余元。

31、委托书、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全权处置授权书及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等书证证明:2016年5月13日,李某委托李某2代表其签署博瑞特公司在汉阴农商银行2000万元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事宜;同年5月18日,财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博瑞特公司向汉阴农商行在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借款最高额不超过3000万元提供担保,博瑞特公司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向财信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为确保担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本息归还,李某2代表博瑞特公司全权委托财信担保公司处置变卖本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李某2、高某2以及李某2代表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汉阴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房产信息查询情况、竹溪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了博瑞特公司、秦巴山公司名下的房产情况。

33、银行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证明:秦巴山公司于2015年6月、2016年1月分别向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借款980万元、950万元。

34、被告人李某名下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证明了其收到涉案集资款和支付利息的情况。

35、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8月31日,侦查人员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通景大厦701室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扣押了李某现金11370元、江某现金9700元。

集资诈骗罪_最新集资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所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30年8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

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万零九百七十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李某继续退赔。(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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