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刑事律师(非吸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属于《刑法》分则法律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的范畴。而该两个罪名,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认定非法集资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192条集资诈骗罪规定的犯罪,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后果等方面的具体情节研究确定。
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复杂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本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从实际发生的案例看,在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时,一般都是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这一犯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和普通诈骗罪一样,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明知“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但是仍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手段来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情况,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非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3、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这类犯罪一方面将公众的资金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的对象,严重地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还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刑法将这一犯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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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_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这种欺骗行为具体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中,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符合该罪行为的特征。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他人的资金占为己有,并不影响集资诈骗罪的成立。
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应当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犯罪的目的不同。用诈骗方法集资诈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犯罪的行为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3、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4、侵犯的对象不同。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单位、组织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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