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律师咨询,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量刑标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北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律师咨询,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量刑标准,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变更的条件、申报批准的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幅度:
情节严重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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