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律师咨询,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幅度:(情节严重)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九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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