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标准咨询律师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重罪情节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
北京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标准咨询律师,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幅度:
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一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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