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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追诉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25 01: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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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追诉量刑标准(图1)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追诉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客观要件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

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追诉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幅度:数额巨大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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