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幅度:情节特别恶劣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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