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幅度: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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