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幅度: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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