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幅度: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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