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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时间:2023-05-24 21:58阅读: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任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图1)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

根据本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委托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的监护人、亲友。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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