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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诉讼期限的耽误和申请顺延的规定

时间:2023-05-24 20:52阅读: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关于诉讼期限的耽误和申请顺延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诉讼期限的耽误和申请顺延的规定(图1)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关于诉讼期限的耽误和申请顺延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诉讼期限的耽误和申请顺延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允许申请期限顺延的两种情况:一是遇到了当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由于地震、水灾、台风、意外事故等情况,交通断绝,因而不能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耽误了期间;二是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住院动手术等,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从而耽误了期间,等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款规定,在阻止完成诉讼行为的障碍消除五日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款是对申请期限顺延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申请,应当说明期限顺延的理由。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如果认为确属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应当以裁定形式准许顺延。法定期间的顺延,只能是补足因耽误而延迟或延误的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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