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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立案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时间:2023-05-24 20:45阅读: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关于立案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立案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图1)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关于立案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案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条件是:

1、有犯罪事实,即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没有犯罪事实,即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或者有危害后果而并非犯罪行为所致;

2、虽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遇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也可以不予立案。

此外,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关司法机关对公民提出的控告认为不应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一规定加强了对控告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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