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机关留置后,何时能获自由?
近年来,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实施,留置作为监察机关调查贪污腐败案件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那么,被监察机关依法留置的人员,何时才能重获自由?留置的期限又有哪些具体规定?
何为留置?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将其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调查。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可以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指出的是,留置与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有所不同。拘留、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执行。而留置是监察强制措施,针对公职人员,由监察机关决定和执行。
留置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换言之,被留置人员从被采取留置措施之日起,最长可被留置六个月。《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特殊情况是指案情复杂、违法犯罪事实难以查清,或者涉及多名被调查人等。决定延长留置的,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留置期限能否变更?
实践中,留置期限并非一成不变。《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留置期间,发现被留置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留置期限中止;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留置期限终止。被司法机关释放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前期未执行完毕的期限继续执行留置。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留置期间,发现被留置人不符合留置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留置。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留置人涉嫌犯罪,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又被退回的,监察机关认为符合留置条件的,可以按照新的留置期限执行留置。可见,被留置人员能否获得自由、何时获得自由,取决于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种可能:
1、期满解除。如果在最长六个月的期限内,案件调查终结,没有发现被留置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就应当解除留置。
2、提前解除。如果发现被留置人不符合留置条件,比如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提前解除留置。
3、移送司法。如果发现被留置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时留置自动解除,但被留置人未必就能获得自由,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4、中止留置。被移送司法机关后,如果被释放或者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在一定条件下,监察机关可以继续执行未完成的留置,期限接续计算。
被错误留置怎么办?
实践中,难免会出现错误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根据《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错误留置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查明后24小时内解除留置,并通过原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党委、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以适当方式对被留置人予以澄清、恢复名誉。情况属实的,有关领导人员应当向被错误留置的人道歉。此外,《监察机关监督执工工作规定》还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留置工作中的纪律要求,包括不得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不得指使、纵容他人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以及一系列保密、回避等规定,以确保留置工作的合法性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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